当事人:杭州银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;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30104MA28N54N03;住所:杭州市上城区(原江干区)丁桥镇临丁路699号综合大楼3幢4151室;法定代表人:丁剑;公司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独资);成立日期:2017年03月23日;经营范围:批发、零售(含网上销售):日用百货,电子产品(除电子出版物),体育用品,工艺品,塑料制品,针纺织品,办公用品,通信设备,计算机软硬件,五金交电,服装服饰,箱包鞋帽。
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备案登记一案,现已调查终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“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,应当及时开展调查。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,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。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,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、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45日。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,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。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“被许可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予以撤销。”的规定,我局拟撤销2017年03月23日杭州银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苗雪晴的监事备案。
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,本局现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依法公告送达《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》(杭上市监丁冒告字〔2024〕第11-1号)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》(杭上市监丁冒告字〔2024〕第11-1号)
附件:《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》(杭上市监丁冒告字〔2024〕第11-1号).docx
当事人:杭州银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;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30104MA28N54N03;住所:杭州市上城区(原江干区)丁桥镇临丁路699号综合大楼3幢4151室;法定代表人:丁剑;公司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独资);成立日期:2017年03月23日;经营范围:批发、零售(含网上销售):日用百货,电子产品(除电子出版物),体育用品,工艺品,塑料制品,针纺织品,办公用品,通信设备,计算机软硬件,五金交电,服装服饰,箱包鞋帽。
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备案登记一案,现已调查终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“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,应当及时开展调查。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,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。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,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、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45日。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,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。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“被许可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予以撤销。”的规定,我局拟撤销2017年03月23日杭州银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苗雪晴的监事备案。
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,本局现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依法公告送达《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》(杭上市监丁冒告字〔2024〕第11-1号)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》(杭上市监丁冒告字〔2024〕第11-1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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